【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查验。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39号) 附件2: 调整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国务院规定由自治区级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28项) (十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项) 1.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下放后实施机关:州、市(地)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下放后实施机关:州、市(地)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下放后实施机关:州、市(地)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