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杨若莎报道)6月13日,记者从自治区工商局获悉,近日,自治区工商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129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据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被作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自2014年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新疆先后有28.06万市场主体因未履行公示义务或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先后被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企业如果仍然不履行公示义务或及时进行住所变更手续,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后将被工商部门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示。
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由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移出。其中,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5年未再发生失信行为,需向省级工商部门提出移出名单申请,其移出难度相对较大。
据了解,目前自治区工商局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信息公告”中的“期满三年提醒公告”栏目,陆续发布即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提醒公告。
自治区工商局提醒广大企业,应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信息公告栏或直接查询本企业名下的信用记录情况,同时,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年报,避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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